保险案例条款

发布时间:2012-06-29 12:58:52

[案情介绍]

王女士做良性脑肿瘤手术后,保险公司赔偿其8万元,但事后保险公司发现她在合同中隐瞒了以前的病史,王女士的8万元保险金随即泡汤。

  20101月,王女士因病在北京市天坛医院做了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由于她曾在200212月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康乃馨保险,保险公司经调查后,答应赔偿王女士8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发现,王女士曾先后于1990年、1994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而上述情况王女士在投保时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将王女士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

[案情介绍]

 很多投过长期人寿险的保户或许多少知道一些宽限期的意思,它是指保险合同中,对于已到交费期的投保人,允许其在交费日后的一段时间内缴付保费,这段延长的期限,就称之为宽限期。它既是保险公司为了避免保单失效带来其业务的丧失、也便于一时手头拮据或遗忘交保费的投保人有足够的时间来交保费。宽限期条款是一些寿险合同的一个主要条款,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即使投保险人没有缴纳本期的保费,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而在宽限期的最后一天仍没有交费的,则过了宽限期,保单的效力就中止了。

  1998518日,陈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永乐保险(主险)”,还投了因投保了这份主险而可以附加的两个附加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办理了通过银行存款由保险公司扣划保费的手续。以后年份,陈先生都如期在当年的6月底前就将保费存入银行,由保险公司划转。这次他在710日将本期的保险费存入银行,但8月底他接到了保险公司寄给他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通知单》。

  这张通知单称:因陈先生未能及时缴付保险费,他的保单已于719日被中止。如果陈先生想继续投保,他需要提出申请办理复效手续。陈先生接到通知后马上向保险公司核实,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他解释说:保险条款上所指的宽限期是指投保人将需要缴付的保费以现款直接交到保险公司的时间。对于存入银行的保费,公司是每推后两个月划走,也就是说7月份划走5月和6月存入的保费。陈先生是719日存入银行的,因此没有被划走。

[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3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52日中止。19995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10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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