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2 14:55:2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2]46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2.09.17

【实施日期】2002.09.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

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江流域防洪建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也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继续发扬团结治水的精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促进珠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 二00二年九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加快珠江流域防洪建设,提高防洪减灾能力,我部对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征求了有关专家和流域内各省、自治区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必要性。

珠江是我国洪灾多发性河流,洪水具有峰高、量大、历时长的特点,洪灾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西、北江中下游和珠江三角洲地区。1915年珠江曾发生特大洪水,洪灾损失惨重。20世纪90年代以来,珠江接连发生多次大洪水,尤其是1994年的流域性大洪水和1998年的西江大洪水,洪峰流量的重现期分别超过50年一遇和100年一遇,洪涝灾害严重。1998年以来,珠江流域的堤防建设力度加大,使整体防洪能力有所提高,但流域防洪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存在堤防标准低,病险水库多,入海水道淤积,中小河流山洪灾害频发,非工程防洪措施落后,防汛抢险设施不足等问题。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强珠江流域防洪建设十分紧迫。

()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目标。

珠江流域近期(2001—2010)防洪建设的目标是:广州市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其中北江大堤与飞来峡水库联合运用可防御北江300年一遇洪水,城区防洪()堤可防御200年一遇的内洪和潮水;珠江三角洲重点防护区和南宁、柳州、梧州等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其他重要地区的防洪标准达到20—50年一遇;一般防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

()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要求。

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要继续贯彻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提出的堤库结合、以泄为主、泄蓄兼施的方针,采取上蓄、中防、下泄的工程措施,加快建设和完善西北江中下游、东江中下游、郁江中下游和柳江中下游防洪工程体系。

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要以加固级江、海堤防和整治河口为重点,尽快建成龙滩、百色水库,加快大藤峡水利枢纽前期工作,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加快流域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及其他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

二、关于堤防建设

珠江干、支流堤防总长约12300公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堤防保护区域的重要程度,确定堤防等级如下:

级堤防:北江大堤、广州市城区防洪()堤、深圳防洪堤,总长337公里;

级堤防:南宁防洪堤、柳州防洪堤、梧州防洪堤、景丰联围、江新联围、中顺大围、樵桑联围、佛山大堤、惠州大堤、东莞大堤、顺德第一联围、南盘江干堤、贵港防洪堤、海口防洪堤、韩江南北堤、梅州大堤等,总长1394公里。

其他干流堤防及主要支流堤防的等级,由水利部商有关省、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流域防洪规划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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