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4 13:59:18

韶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临时困难补助、开展勤工助学、给予学费减免等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全日制注册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

二、认定等级和标准

参照国家最新农村贫困线家庭人均纯收入2300元(广东2500元)和广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人均纯收入300/月,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及以下、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150元),确定为特困生: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双方或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而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 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3)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4 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 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 费用的;

5)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 保户家庭的子女;

6)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 障救助证》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以下、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5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00元的,确定为贫困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 济困难;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50元以下、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50元的,确定为一般困难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3、工作小组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院系---学校三级评定原则。

(一)校级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党委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处)部长任副组长,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为成员。学生处勤工助学科科长为领导小组秘书。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认定工作。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勤工助学科)具体负责全校审核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院级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以主管学生工作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以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团委学生会负责学生干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呈报工作。

(3)班级评议小组

以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学生党团员代表为成员,小组成员不少于9人。负责本班困难学生的评议推荐工作。

4、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开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开展,认定结果作为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认定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照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 标准,向所在教学院系提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和《韶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只提交《韶关学 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 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讨论提出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 级,填写《韶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后,报所 在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教学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初步 确定经济困难学生及各困难等级名单,并公示五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 工作小组应认真核实情况,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根据核实的实际情 况给予确定。公示期满后,教学院系认定工作组汇总本院系审核通过的《高 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韶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并编制书面和电子版《韶关学院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助学管理工 作中心。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对教学各院系上报的初选名 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全校的认定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相关资助。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每年9月对全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座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 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学生家长。

(六)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学生通过勤工 助学和自主创业实现自我脱贫,可以向所在院系书面提出退出贫困生库, 院系工作小组将退库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校和各院系对积极 参加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实现自我脱贫自强自立典型给予宣传表扬。


五、本办法自201391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韶关学院

O一三年七月九日

附件:

如果还有问题请加新生群34531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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