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商业银行支行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年度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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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商业银行支行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
年度评价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绍兴监管分局文件绍银监发〔xx〕24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商业银行支行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年度评价办法》的通知绍兴市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你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有效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你行的稳健发展,我分局制定了《绍兴市商业银行支行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年度评价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商业银行支行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年度评价办法二○○六年二月二四日主题词:银行监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办法通知抄报:浙江银监局。
抄送:绍兴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内部发送:局长室,办公室,监管二科。
联系人:周映红联系电话:(0575)8160039(共印12份)打字:吴涛校对:监管二科周映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绍兴监管分局办公室
xx年2月27日印发附件:绍兴市商业银行支行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年度评价办法为加强对绍兴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履职行为评价,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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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支行级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任职资格审核通过担任绍兴市商业银行辖属各支行的行长.副行长。
第二条绍兴市商业银行支行级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和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职行为评价。
第三条绍兴市商业银行支行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工作,由绍兴银监分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履职行为评价期为实施现场审核的上一年,必要时可上溯,期间暴露的风险.发现的案件及其他不良行为,列入履职行为评价内容。
第五条支行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按不低于30%的支行级高级管理人员比例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具体实施起止日期由绍兴银监分局确定。
第六条支行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履职行为评价结果记入支行级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并作为升任上一级高级管理职务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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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履职行为评价内容与结论
第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支行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结果均为不合格,不再进行定量评价:
一.发生《浙江银监局重大事项报告处置暂行制度》(浙银监发〔2004〕42号)所指重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果断处置,出现迟报.漏报.瞒报.错报;
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三.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
七.其他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第八条定量评价内容及分值
一.职业道德素养及群众评议(15分)1.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谨慎.勤勉.诚信地行使职权,不损害绍兴市商业银行和股东及存款人的利益。(6分)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其行为给本行造成损失,但情节较轻的扣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