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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2 1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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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11-1311:27:15被阅览数:2058苏房金吴中〔200910各科室:
根据吴中区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构建吴中特色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框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吴廉办发[2009]1号)精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ΟΟ九年十一月十日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规程一、贷款申请条件
(一)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6个月;
2、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联排别墅和住宅用地的酒店式公寓暂视同普通住房)首付款不低于20%购买存量普通住房首付款、自建普通住房自筹资金不低于30%
3、已落实贷款担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已列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
4、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或未发生,或尚未还清但离婚后能证明住房产权和贷款债务均归另一方的。(二)贷款主申请人确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买受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选择其中一人为贷款主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买受人为共同申请人。买受人可包括本人和配偶,及其一名子女(含其配偶)或其父母。(三)贷款经办地确定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园区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可选择在任一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办理。
二、贷款办理程序
(一)全部申请人持贷款申报材料,向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提出贷款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经办人员审核贷款申请和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核定贷款额度和年限,并出具贷款审批表;
(三)申请人至置业担保公司窗口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四)申请人到贷款承办银行窗口签订借款合同;
(五)承办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放款手续。其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将借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将借款资金划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自建住房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的,将借款资金划入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账户,选择其他担保方式的,将借款资金划入自建住房承建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三、贷款申报材料
(一)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原件);
(二)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均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4份,其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到同一页面)
申请人单身的,须增加《户口簿》(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4份),其中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的,还需当场签署《单身声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离婚后能证明住房产权和贷款债务均归另一方的,须增加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均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4份)(三)购建普通住房证明材料。其中: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银行留存文本)》(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和首付款凭证(须达到20%)(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

2、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契约(贷款银行留存文本)》(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提交原件3份)、《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须达到30%)(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以及《住房成交价格证明》(提交原件3份),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


3、自建普通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于抵押担保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以及《房产价格认定书》(提交原件3份)。
如需组合贷款的,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须另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提交原件2四、贷款申请时效
(一)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首期购房款(须达到20%)之日起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对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可从截止日起顺延三个月。(二)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及开具《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三)自建普通住房的,未竣工的,不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载明的有效期限;已竣工的,不超过《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后的一个月。五、贷款额度核定
贷款额度的核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种贷款限额规定,凡申请额度超过贷款限额的按贷款限额核定,低于贷款限额的按申请额度核定。
(一)按购建住房投资额确定的最高限额:购买新建普通住房不超过住房总价(不含自行车库和汽车库及精装修金额)80%购买存量普通住房不超过住房总价的70%自建普通住房不超过建房投资额和抵押房产认定价格的70%
(二)按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最高限额: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元)×35%×12(月)×贷款年限(年)。
(三)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不超过50万元,其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不超过30万元;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和自建普通住房的,不超过35万元,其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不超过21万元。六、贷款年限确定
贷款年限根据主申请人年龄和贷款最长年限规定,结合申请年限核定,实际贷款年限允许超出主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
贷款最长年限,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和自建普通住房的,最长不超过20年。七、贷款利率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现行月利率标准,1-5年为2.775‰,6-30年为3.225‰。
当贷款利率调整时,已发放的贷款,年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到次年1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八、贷款还款方式
(一)贷款年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二)一年以上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可选择等额本息或九、置业担保收费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置业担保由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现行担保基准费率是0.7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良好的按六折计算。另外,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贷款金额的1.5‰进行担保费贴补。置业担保费计算公式:
贷款金额(元)×担保基准费率(‰)×贷款年限(年)十、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规程通知
抄报:吴中区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抄送:建行苏州吴中支行、农行苏州吴中支行、工行苏州吴中支行、中行苏州吴中支行、交通银行苏州吴中支行

打印:陆歆琦校对:陈文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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