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4 17:20:56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信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7]8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1.24

【实施日期】2017.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

(苏价规〔2017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20171124

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资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电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和《江苏省价格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电信资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电信资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全省电信资费行为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电信资费行为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电信资费方案(套餐)(以下简称电信资费方案),依法自主确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自主制定电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原则,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多种电信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

电信资费方案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简化结构、减少数量的原则,方案中需列明服务清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数据、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标准)供用户选择。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明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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