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对共有之善的三重区分

发布时间:2017-07-07 14:34:02

阿奎那对共有之善的三重区分

[摘要] 阿奎那认为,向往善是意志的必然倾向,但是意志之所以会选择一善的目标,并不总是因为最大的善,即上帝有关,而主要因为它是“共有之善”的体现。他所说的共有之善包含着三个层面的含义。其中,表述性的共有之善并不是道德行为的直接原因,而只是后者的种类和形式因此,每个人所追求的幸福都需要服从原因性的共有之善,即公正秩序的安排,而保持这种秩序的手段则在于实用性的共有之善。

[关键词] 阿奎那 共有之善 表述性 原因性 实用性

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1274是一位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也是基督教神学理论的系统化人物,因而他对于善的探讨不仅仅是为了阐明宗教生活的律法,也是为了澄清道德实践的目的。他认为,善是意志所固有的对象,一切人的意志都必然会选择善作为行为的目的,并且因为获得了所向往的善而感到幸福。而对于人来说,最大的善莫过于同上帝的联合:“一方面,意志所向往的最大的善便是幸福。另一方面,最大的善实际上就是上帝;因而对于一切受造者来说,与上帝的联合便是最完美的幸福”。[1] 但是他同时注意到,正如理智所判断的具体之善是不尽相同的一样,作为“理性意欲”的意志所向往的具体之善也是千差万别的,例如,“某些人把财富视为善,并且向往财富;另一些人则把快乐视为善,并且向往快乐;还有一些人会向往其它东西……”。[2] 就此而论,他又承认意志并非总是倾向于“终极之善,人性行为也并不总是以上帝为目标,因为“正如旅行者不必在每一步都思考着旅途的终点一样,人也不必在每时每刻都挂念着终极目的。” [2](Q.1.6) 因此,尽管向往善是意志的必然倾向,而且人的理智也可以判断出“终极之善”与“具体之善”之间的联系,但是当人的意志选择某个“具体之善”作为行为的目标时,并不是因为后者与终极之善的联系,而是因为它是“共有之善”bonum commune的体现。

令人困惑的是,尽管“共有之善”的概念在阿奎那的道德哲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但是他本人从未对这一概念加以明确的定义,而主要是通过举例的方式来加以说明。然而,由于这些例证的内容较为庞杂,涉及到了政治、军事、经济、婚姻、乃至上帝之道所决定的神圣法则等诸多的领域,所以他的追随者和批评者在解释这个概念时常常会发生争执,甚至会从中引申出相反的结论。例如,英国的新托马斯主义者约翰·芬尼斯(John Finnis)就认为,阿奎那所说的共有之善无非是一种用来谋求个人幸福的方法。[3] 另一位新托马斯主义者伊维斯·西门(Yves Simon)则认为,所谓的共有之善并不是一种服务于个人幸福的方法,而是一种用来衡量个人之善的准则。[4] 为了澄清上述分歧,我们需要对阿奎那本人的例证加以类型学的分析,以便更全面地揭示这一概念的多重含义。

、表述性的共有之善

阿奎那认为,尽管从形式或种类的意义上看,普遍的共有之善与个别的行为是无关的,但是从原因或目的的意义上看,它又是内在于个别的行为之中的。他指出:“行为的确是个别的,但是个别的行为之所以会牵扯到普遍的善,并不是由于种类上的一致性,而是由于原因上的一致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普遍的共有之善可以被视为共同的目的。” [5] 这段话表明,当他把普遍的共有之善称作个人行为的目的时,他所说的并不是什么独立存在的理念或共相,而是内在于行为之中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中世纪的温和实在论的代表,他并未彻底否定作为理念和共相的共有之善,而只是将其称之为“表述性的共有之善”(bonum commune in praedicando),意即它们虽然不是个人行为的原因,却是这些原因的形式和种类。他为这种说法提供的依据是,虽然在现实的生活当中,我们只有通过个别的行为才能实现道德上的善,但是在抽象的理性认识当中,我们只有通过普遍的形式和种类来表述它们的共同特征。只不过这些普遍的形式和种类并不像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中世纪的极端实在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比个别的善享有更加真实的存在,相反,后者才是更加真实的存在。

从思想根源上看,阿奎那之所以反对把表述性的共有之善视为个人行为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调和中世纪的极端实在论和极端唯名论的分歧,以便由此说明:虽然每个人的行为都应该服从于作为其原因和目的的共有之善,但是这种意义上的共有之善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理念和共相。因为在他所处的13世纪,绝大多数的实在论者都认为,个别的善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东西,只有普遍的善才是真实存在的东西;而唯名论者的观点却正好相反,他们认为普遍的善仅仅是抽象的名称,只有个别的善才称得上真实存在的东西。为了调和这两种观点的分歧,他则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种温和实在论的观点:即一方面承认表述性的共有之善是普遍的形式和种类,另一方面又否认了它们是独立存在的理念和共相。

他指出,表述性的共有之善之所以不能成为个人行为的原因,是因为一切表述性的东西都不可能成为一个现实活动的原因,但是每个人的幸福都只能存在于现实的意志活动之中或者存在于这种活动的结果之中。就此而论,尽管每个人的幸福都离不开意志对共有之善的欲求,而且我们的确可以通过某些普遍的概念来表述它们的形式和种类,如节制、勇敢和健康等,但是真实地存在于每个人的行为中的东西并不是这些形式和种类,而是每个人所养成的节制、勇敢和健康的“习性”。因此,当我们说每个人的幸福都离不开对共有之善的追求时,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必须以同一个原因作为目的,因为每个人的意志所欲求的都是他自己的幸福,而且每个人的理智对幸福的内容都有着他自己的理解。[2](Q.55.4)

、原因性的共有之善

阿奎那还注意到,普遍的原因不一定就是共同的目的,有时候,个别的原因也可以成为共同的目的。例如,在温泉关战役中,战胜波斯人就是所有希腊将士的共同目的。因此,他在论述作为意志对象的共有之善的时候,常常会举出一些个别的原因作为例子,例如一位将军或者一位国王的意志等。他把这样的原因称为“原因性的共有之善”(bonum commune in causando),意即它们的共有性并非出自其自身的普遍性,而是出自其结果的多样性,正如太阳本身虽然只是一个个别的天体,却可以为众多的事物带来光和热一样。

为了更加形象地说明这一点,他把一个团体的秩序与团体成员的关系比作一个肉体的灵魂与肉体器官的关系,并且认为这两种关系都是形式与质料的关系,因为正如一个灵魂可以使众多的器官结合成一具有生命力的躯体一样,一个秩序也可以把众多的军人组合成一支有战斗力的军队。他举例说:“对于一支军队的成员来说,这支军队的秩序就是他们的共有之善,因为没有秩序的军人是没有战斗力的,甚至不能成其为军队”。[2](Q.9.1) 这段话的意思是指,虽然在一支军队当中,每个士兵和军官都拥有各自的职责,但是他们的职责都取决于他们在这支军队的秩序中所处的地位,他们的价值也取决于他们在战斗中是否能够按照这个秩序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虽然每个军人的职责和价值都取决于这支军队的秩序,但是这个秩序非但不会压制他们的个人之善,反而是后者的原因和目的之所在,因为他们的个人之善取决于这个秩序的要求,并且体现在这个秩序之中。

他认为,如果把上述思想推广到整个宇宙之中,那么宇宙的秩序就成了全体受造物的共有之善。这么说的理由有二:第一,由于一切受造物的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体现其创造者和管理者的权能,所以上帝的管理必然贯穿于一切受造物的秩序之中,不论它们是最低级的物质实体还是最高级的精神实体;第二,由于上帝的权能是超越于一切受造物的能力之上的,所以对任何一个受造物的管理都不足以单独体现上帝的权能,只有对全体受造物的管理才能体现上帝的权能。因此,上帝的管理和权能既是统一的,又是多样的,即通过整个宇宙的“复杂的有序性”(composite et multipliciter)体现出来的。[6] 但是每个受造物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上帝的权能,则是由它自身的完善性决定的,后者又是由它在宇宙的秩序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因而对于一切受造物来说,宇宙的秩序都是一个原因性的共有之善,而它们所具有的“复杂的有序性”就是对这个原因性的共有之善的体现。

他还进一步指出,由于一切原因都可以被区分为两种类型,即内在的原因与外在的原因,所以原因性的共有之善也可以被区分为两种类型,即内在的共有之善与外在的共有之善。例如,一支军队的秩序就是使其成为一支军队的形式,所以对于它来说,这个秩序就是内在的共有之善;然而,一支军队之所以要有秩序,主要是为了获得胜利的缘故,但是后者又主要是出于将军的意志,而不是出于士兵的意志,正如当这支军队取得胜利时,最大的荣誉会被归于它的将军,而不是被归于它的士兵一样,所以对于它来说,将军的意志也是一个原因性的共有之善,但这个共有之善并不是内在的原因,而是外在的原因。同样,由于宇宙之所以要有秩序,主要是为了体现其创造者和管理者的权能,而上帝的权能又是超越于一切受造物的能力之外的,所以“宇宙的秩序作为一种内在于宇宙之中的善,的确是宇宙的目的。但是它并不是终极的目的,而是服务于这种目的的目的。这就像《形而上学》中所说的那样:‘一支军队的秩序要取决于它的将军’。” [7] 由此可见,宇宙的秩序或神圣法则作为全体受造物的共有之善,也可以被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作为它的内在原因的共有之善,即这个秩序本身,二是作为它的终极原因(causalitate causae finalis)的共有之善,即管理这个秩序的上帝。

实用性的共有之善

除了表述性的共有之善和原因性的共有之善,阿奎那还提到过一种作为达到目的之工具或手段的共有之善。关于这方面的例证主要集中在他对社会分配的论述之中,如他说过,“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合理地分配共有之善是社会秩序的公正性之所在,因而应该把更多的共有之善分配给那些对社会的贡献更大的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用来表述这种共有之善的词汇并不是单数的形式(bonum commune),而是复数的形式(bona communia)。[3](168) 这表明,当他从社会分配的角度来说明共有之善的特征时,他所说的既不是一种表述性的东西,也不是一种原因性的东西,而是可以被意志用作达到目的之工具和手段的东西。

阿奎那经常会以一些外在的善,如金钱、荣誉、权力和食物等为例来说明这种意义上的共有之善。他认为,这些身外之物之所以能够被人们称为共有之善,既不是出于其自身的普遍性,也不是出于其结果的多样性,而是出于法律或习俗的规定,因为只有当法律或习俗把它们规定为公共的财产的时候,它们才称得上社会的共有之善,而当法律或习俗把它们分配给了某个人之后,它们就成了此人的个人之善。例如,储藏在国库中的金钱既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而是国家所有的,但是当国家按照法律或习俗把它们分配给了某个公民之后,它们就不再是国家所有的,而成了这个公民的私有财产。从这种角度看,虽然很多外在的善,如金钱、荣誉、权力、食物和水源等也可以被称为共有之善,但是它们的共有性/公共性并不是必然的,而是偶然的,并且是可以改变的。

因此,这种意义上的共有之善实际上就是一种用来谋求共同福利的工具或手段,即所谓“实用性的共有之善”。因为它们的共有性/公共性并不取决于内在的原因或目的,而是依赖于外在的法律或习俗,而且法律或习俗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通过对它们的公正分配来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因此,一切实用性的共有之善在原则上都可以按照法律或习俗的规定进行社会交换,或者按照公正的原则被施舍出去,从而转变成个人的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实用性的共有之善”不同于“原因性的共有之善”,但是在现实道德实践和社会活动中,它们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例如,在任何一个团体中,公正的秩序作为一种原因性的共有之善,都不仅是全体成员的最高目的,而且还统治并支配着其它一切作为工具和手段的善。然而,作为工具和手段的善要么是某些成员的个人之善,要么是这些善的总和,即实用性的共有之善,所以它们不可能成为全体成员的共同目的,而只能成为达到这种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因此,由于任何团体的共同目的与其成员的个人目的都是统一的,所以一个团体的共有之善与它的成员的个人之善也是统一的,因为只有当某些成员把自己的个人之善作为私有之善的时候,他们所欲求的个人之善才会与整个团体的共有之善相冲突。[2](Q.27.3)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欲求的个人之善非但不能起到维系团结的作用,反而会引起忌妒和纷争,所以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即使它们真的成了许多人追求的目标,也不能被称为实用性的共有之善,更不能被称为原因性的共有之善。

(作者:徐弢,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湖北武汉 430072

参考文献

[1] Stump, E., Aquinas [M],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3.

[2]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Part I of the Second Part, translated by Fathers of the English Dominican Province [M]. Chicago: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1952. Q. 1. 7.

[3] 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M]. Oxford: Clarendon, 1993. 155.

[4] Yves Simon. The Tradition of Natural Law: A Philosopher’s Reflections, [M]. New York: Fordham University Press, 1992.100.

[5] Gregory Froelich. “The Equivocal Status of Bonum Commune”, in The New Scholasticism, Volume LXIII, [M]. Washington: American Catholic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1989.44.

[6] Thomas Aquinas. Summa contra Gentiles, Book II, ed. J. Anderson, [M]. New York: Image Books, 1956. 137.

[7]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Part I [M]. trans. by the English Dominican Province, Chicago & London: Encyclopǽdia Britannica, 1952.

阿奎那对共有之善的三重区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