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职工生育保险报账须知

发布时间:2012-09-03 11:14:37

渝北区职工生育保险报账须知

 

生育职工必须在重庆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内选定一家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生育,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治疗结束后9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渝北区工伤生育管理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这三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医学诊断证明。                                                                                        

3、产前检查和住院发票。

4、出院时用住院发票打一个总的费用清单。

5、“遗传疾病基因检测”报销需提交⑴《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费用结算单》;⑵定点医院(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

6、提供单位开户账号、开户行名称以便把待遇划单位。

7、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诊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由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诊断证明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并发症备案表》到本中心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不予支付。联系电话:86015073  

:用医保卡支付不予报销。


重庆市渝北区社保局:

     我是  职工  ,现委托贵单位把我的生育保险待遇划单位账上。

委托人:

单位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指南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对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

(二)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到区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

(三)享受条件: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四)费用缴纳:用人单位自参保后次月起,按月到地税部门打印缴费单,到商业银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就医

(一)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到区社保局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并在重庆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中选定一家,作为本人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院,定点医院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二)参保职工如需在重庆市外的医院就医,需出具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和医院的级别证明(加盖医院公章),急诊需出具医院的急诊证明(加盖医院疾病证明章)。

(三)参保职工在分娩或终止妊娠过程中因紧急情况需要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应在入院3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在病情稳定后尽快转入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治疗。

(四)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诊结论做出之日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相关报告单及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医院盖章)到区社保局工伤生育科登记备案。

三、生育待遇报销

参保职工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到社保局工伤生育科一次性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1、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医学诊断证明;

3、产前检查和住院发票;

4、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5、“遗传疾病基因检测”报销需提交⑴《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费用结算单》;⑵定点医院(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

6、单位开户账号、开户行名称。

 

联系单位:区社会保险局

咨询电话:86015073


渝北区职工生育保险报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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