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省科技厅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6 19:12:47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15日。

第五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

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1年以上;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15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走私行为;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行业技术中心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由产学研各方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

具有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七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企业向省辖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省辖市经信委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3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信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

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省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南京海关推荐申报。

省经信委组织力量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开展核查,形成初评意见。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共同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予以发布和授牌。企业应将所授的牌子悬挂(摆放)在展示厅、技术中心等重要场所的显著位置。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二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八条 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4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信委。评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

数据初审。省辖市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15日前报省经信委。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信委。

数据核查。省经信委组织专家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信委委托相关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并反馈相关企业。

第十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辖市经信委,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评价不合格;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在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和海关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省辖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经省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项目经评审为良好的,优先列入省工业结构与产业升级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省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评价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技术中心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建筑和生产性服务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2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苏经贸科技〔2006205)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一: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三、市经信委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注:当年指申报年的上年,(T1)年指年的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市经信委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需提供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Ⅶ502表)复印件、企业科技项目情况(Ⅶ503表)复印件。未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经审计过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3、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年度税收缴纳证明。

4、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Ⅶ502表、Ⅶ503表分别合并后填报,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分别进行合并填报。

5、评价指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2)对外合作项目;(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4)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6)拥有的专利及受理的专利申请;(7)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8)国家、省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江苏省名牌;(10)新产品销售和利润;(11)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评价数据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数据表的上一年11日到1231。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包括企业工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等第三产业的收入以及企业其它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实现的盈余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研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术改造等资金中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买自制设备支出和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及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RD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企业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鉴定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立项、研发、鉴定、投产的新产品。新产品的统计有效期为:从投产之日起生产资料类产品为3年,消费类产品为2年。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不包括仅仅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的差异性产品。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统计年度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计量单位为万美元。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统计年度内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中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少于10%的人员,不予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包括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研发管理部、处、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为这类项目的专门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接受考核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在册的技术中心研发人员,专门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并获得国家、部、省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享受国家、部、省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既是高级专家又有博士学位的则只能作为专家或博士统计一次,不能重复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数。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产品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不包括外派办事处、贸易公司等。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研究开发、产品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省认证的实验室数:指国家有关部门、国际组织以及省认定认证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当年已完成(结题)项目数。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1、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及统计年度前一年、前二年共三年中主持制定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省著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江苏省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和省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和江苏省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及江苏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总数,其它奖项不予统计。

附件三:

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省科技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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