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04 15:45:44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企业生产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安〔2014206

2014-04-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发承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应完善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基层企业发承包行为,完善承包商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合格承包商数据库。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发生事故时,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依据《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与绩效考核规定,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华能集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发包单位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证作业安全。严禁将承包工程转包、违规分包。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承包单位。招投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通过资质审查、招评标、定标、商签合同等程序,选择施工资质和能力满足要求的承包单位。

因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承包单位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的,要按照“谁审查谁把关、谁批准谁负责”的要求,追溯招标组织者的责任。

第九条 发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对相关人员资格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的要求;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响应人员配置方案,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人员和资金投入。

第一十条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关的从业经历和资格证明材料,中标后以上人员不得随意更换。需要分包的工作,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范围、分包单位、分包负责人等。发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分包范围、安全管理能力、人员素质等进行审查。严禁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第一十一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工期、安全措施费用等。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一十二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中应明确发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考核条款等内容。

第一十三条 承包单位存在分包情况的,应将分包合同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一十四条 承包单位开工前应按照合同总额交纳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工程结束后按规定返还。

第一十五条 承包单位入厂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将考试成绩和身份证、劳动合同、特种作业证、体检及工伤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交发包单位审核、备案。

第一十六条 发包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办理出入证。出入证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姓名、照片、单位、工种、有效期等。

第一十七条 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一十八条 承包单位应确保施工机械、车辆、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规范和检验规定,相关资料报发包单位审核、备案。不合格的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第一十九条 使用检修文件包的项目,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发包单位提供的设备检修文件包。

第二十条 发包单位监督承包单位确保安全投入,保证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作业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发承包单位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检查、反违章、隐患排查治理和奖惩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即查即改,及时公布违章查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做好环保、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防止发生环境污染、火灾、治安事件及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建立承包单位考核评价制度。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并报上级公司。

第三章 检修技改项目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对检修技改发包工程进行风险分析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依据风险等级确定管理模式。

检修技改项目必须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全面履行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改项目要成立专门项目部,指定一名厂级领导负责,并签订安全责任书。项目部应定期召开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质量、进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发包单位根据项目风险等级及实际情况选择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关键作业,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应安排人员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施工作业方案并经审批后,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发包单位应组织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经各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做好工程施工区域、运行设备、其它检修区域的隔离工作。必要时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设置施工通道和逃生通道,悬挂警示标识。

第三十条 承包单位应按发包单位管理要求提出书面开工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措施及计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并做到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准施工、作业方案未组织审查不准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不熟知方案不准施工、未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不准施工、没有监护不准施工。工程各方必须深入现场检查各类施工方案、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同一区域存在交叉施工的,发包单位应组织各相关单位签订安全互保协议,各方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并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安全得不到保证时,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承包单位下达停工令,并监督承包单位按照停工令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发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第三十四条 发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第四章 运行维护项目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根据装机容量、机组台数、企业人数、检修维护模式及区域实际情况确定运行维护项目范围,精简承包单位数量。运行维护项目严禁分包。

第三十六条 发包单位应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对承包单位的要求与对内部部门的要求一样、对承包单位的管理与对内部部门的管理一样、对承包单位员工的要求与对自己员工的要求一样、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管理与对自己员工的管理一样。

第三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明确管理承包单位的责任部门及班组。

第三十八条 发包单位按照规定每年定期对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规”考试及工作票“三种人”资格考试。承包单位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发包单位应按月对承包单位进行月度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承包单位应成立管理项目部,建立相关规章制度,配备主要负责人、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实施过程中以上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发包单位审核批准。一般员工要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控制人员流动。

第四十一条 承包单位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做好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岗位工作标准,经发包单位审批后实施。承包单位配备适合岗位要求人员需经发包单位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承包单位按发包单位要求参加相关安全生产会议,并定期组织安全活动。

第四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现场应急预案,报送发包单位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电力企业在华能系统外承包工程时,应严格执行发包单位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原《电力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发布)同时废止。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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