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合同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0-04-23 00:17:33

合同法

【小案例】

105日,某电器商行向国外某著名品牌音响代理商发函,并列明各项条件,注明如同意,请于收到信函后10日内函复告之。由于此音响为马来西亚组装,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开工不足,代理商又没有存货准备,因而一时又无法组织起货源,所以代理商没有立即答复。直到1019,也就是其接到信函后的第9天,代理商得知供货有保证后,才函复电器商行同意其一切条件,并按期交货。然而,按正常情形此函已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因此,代理商于当天又向电器商行发了一个电报,将情况作了解释与说明。此电当天到达。1022,商行收到承诺函。然而,由于销售市场的变化,商行已不准备再订购这批音响了,遂没有答复。而代理商却认为该承诺已生效,便开始发货,商行拒收,双方遂起纠纷。

【答案解析】对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该承诺不是在承诺有效期内作出的;

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本案中的电报不构成对承诺的通知;

代理商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案例】

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问:法院会支持的请求吗?

【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应赔偿郭某1880元。

评析:本案中,洁净干洗店取衣单背面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第三条属格式条款。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洁净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该条款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

某织布厂厂长派本厂职工郭某携带采购纯棉纱的介绍信去外地某棉纱厂联系采购业务。后来,棉纺厂向郭某推荐该厂生产的人造纯棉纱质优价廉。于是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棉纺厂供给织布厂纯棉纱5吨;人造棉纱20万吨;需方自提。郭某当即提走纯棉纱、人造棉纱各5吨。回厂后,织布厂厂长鉴于工厂当前急需纯棉纱而不需要人造棉纱以及考虑到5吨人造棉纱已经提回,以后生产可以用,同意收已提回的货物,其他15吨人造棉坚决拒收。为此棉纺厂诉到法院。

问题: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该如何处理?

【解析】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被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违反合同的品质条款退货案

【案情简介】
1994年在广州秋季交易会上,中国HA公司与B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10公吨,冻鸭都必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货物运到该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将货物退回。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本案是由于中方A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A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由于中方A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B公司所在国的教规。为此,中方A公司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案例】

A公司向某化工厂订购化肥5000吨,双方约定分批交货,并于200612月底前交清。至200611月,化工厂向A公司共供应化肥3000吨。此后由于生产能力不够,化工厂无力再向A公司供应化肥,在得到B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化工厂与A公司协商,决定由B公司在200612月底之前向A公司提供化肥2000吨,以此履行化工厂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当合同到期时,B公司没有按时交货。因此,A公司要求化工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由于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化工厂认为A公司已知道并同意由B公司继续履行供应2000吨化肥的义务,现在合同未得到适当履行是由于B公司违约造成的,与化工厂无关,因此化工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A公司无奈以化工厂和B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问题:本案中谁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本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A公司和化工厂,B公司是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出现的。根据我国合同法律的规定,化工厂应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延期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于第三人B公司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则应按照化工厂与B公司之间的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另案处理。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
告:H 西服厂
告:G百货公司
【案情简介】
2004111日,G百货公司向H西服厂订购了特定颜色、规格和款式的西服200套,总价款50万元,20041231日前交货,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

双方约定被告G百货公司向原告H 西服厂支付定金10万元,货到后10日内付清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20041220日,原告正准备发货时,被告突然来电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原告提出被告必须来人具体洽商违约赔偿事宜,否则仍按合同约定发货,被告未予答复,后拒收货物。原告不得不削价处理,累计损失达20万元,遂诉诸法院,原告请求判决定金归原告所有,被告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15万元,并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对原告的一二项请求予以认可,第三项中判定赔偿5万元

法院的判决对吗?为什么?

提示: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案例一】

水果公司与果农王某于某年3月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王某于10月底以前向水果公司供应一级苹果2万公斤,总价款3万元,货到付款。双方还约定了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同年8月,王某的果园遭冰雹灾害,果树绝产,经气象部门勘察认定属重大自然灾害。王某及时向水果公司通报了有关情况,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但水果公司认为王某违约使自己丧失了一个赚钱的机会,要求赔偿自己的利润损失

问题:王某可否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答】提示:《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公司法

【案例一】

200369日,某市A厂与某市B厂准备共同出资设立燕北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规定B厂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共计1200万元,A厂以货币出资800方元。燕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筹备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B厂负责。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选举成立了董事会,制订了生产经营计划,A厂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到200412A厂还未分得利润,在董事会上,A厂要求分配利润,董事长表示公司没有盈利,所以暂时不能分配利润。于是A厂的董事要求查看账簿,这才发现原B厂没有注销,用于出资的实物和土地使用权均未办理过户手续,A厂遂提起诉讼,认为B厂属于欺骗行为,应退还出资,并赔偿损失。

问题:此案如何处理?

【提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ABG系同村农民,20002月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每人出资20万元,注册资本60万元。A为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6月,B家中失火,损失惨重。为了重建住房,B要求公司退还股份,A表示同意,于是B将自己的20万元股份抽回。同年12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了此情况。问题:

B能否抽回自己的出资?如果不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提示】

1.《公司法》第34条规定: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某服装公司是由9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公司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19996月注册资本是800万元。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生产规模,董事会制定了增资方案,该方案计划将注册资本增加到1300万元。20013月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5家股东同意增资,同意的股东原出资总额470万元。4家股东反对增资,反对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3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授权董事会执行。

问题: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提示】

《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案例四】

20007月初,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改造甲所属微波炉厂,并将厂名改为如意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额为3200万元。甲以旧厂折价200万元;乙出资550元,并以其拥有的微波炉生产改造技术折价450万元;丙、丁各出资1000万元。四方商定,10日内资金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情况,请判断下列选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解析】在合同生效第5天,甲、乙、丙均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权转让手续;但是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大家认为,丁的要求可以接受,但应赔偿甲、乙、丙的损失。

公司成立后,丙提出自己公司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损失50万元,丙的要求可以接受;

甲在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提出将自己所有的1/4股权转让给戊。甲的要求须经过全体股东1/2同意方可。如同意甲的请求,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四】

天宇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于200072日召开董事会。该公司董事11人,出席此次董事会的成员有5人。AB两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其中A董事电话委托出席会议的张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B董事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李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内容包括:(1)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2)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5)根据经理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以上事项均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问题:

1.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说明理由。

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解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经理的提名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而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案例五】

田某系一家上市公司的经理。20004月,田某对公司的不良现象进行了纠正:(1)田某将公司的副经理解雇,聘用了年轻有为、认真负责、积极为公司着想的黄某为该公司的副经理。(2)更换了一名职工监事。(3)重新制定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公司状况良好,收益有所增加。200012月田经理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2001年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问题:

1.田经理的行为有无不合法之处?

2.股东大会能否在田经理的提议下召开?

【提示】

1.股份有限公司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更换监事、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均不属于经理职权范围。

2.临时股东大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案例六】

红远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弥补亏损,董事长决定发行两种公司债券(3年期公司债券和1年期公司债券)。董事会制定了债券发行方案,同时公司也成立了债券发行委员会,负责公司债券的具体销售工作。

问题:指出该公司的上述活动是否有与《公司法》不符之处?请说明理由。

【提示】

1.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发行公司债券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与承销机关签定承销协议

【案例七】

海股份有限公司为扬长避短获得更大经济效益,股东大会决议与通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合并,在此之前,通达公司也表示过愿意合并的意向。通达公司就合并事项召开了股东大会,有75%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持表决权数占60%的股东表示同意合并,持表决权15%的股东表示不同意合并。1999610日通达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合并决议,同时发出通知,通知债权人,1999612日、620日、626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达公司的债权人甲未接到通知书,见公告后,于714日要求偿还1998年的材料款,通达公司答复说,现在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支付材料款,等公司合并后再偿还。于是甲要求通达公司提供担保,通达公司拒绝担保。甲向法院起诉,要求通达公司在合并前必须归还材料款及利息。

问题:

1.通达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是否合法?

2.通达公司的通知、公告是否在法定期限中完成?

3.对甲的要求如何处理?

【提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法与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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